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701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工农路原物资局院内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澳中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工农路北口运粮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澳中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