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701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工农路原物资局院内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澳中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工农路北口运粮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澳中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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