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民终2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县水利局,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昆阳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河南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3)豫042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7.01元,减半收取430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滨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