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连云港润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怀仁路**/div>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润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润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润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