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4民监10号
原审原告:***,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审被告: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拥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苏0924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