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程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24民初43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共计向***偿还工资27.34万元,此款限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12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15.34万元(此款直接汇入***指定的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5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4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苏0924民初4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宏伟
审判员  祁洪标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殷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