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19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97420319D,住所地睢宁县沙集电子商务创业园商务区2号,现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64376,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0618038270,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蟠桃八期东南角,现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1455XJ,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琥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07日以(2022)苏0324执保115号保全裁定对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苏0324执保115号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53×××02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梓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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