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鑫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91民初1992号

原告:淄博鑫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石桥镇辛曹村村委西南200米路东,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MA3DPR5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80号招商中心A幢6楼,统一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985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鑫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鑫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二0二0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鑫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鑫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保全费1347元,由原告淄博鑫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