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4民初6126号之一
原告:**,男,1975月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卫星,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文化宫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承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建,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与被告汤卫星、***、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3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寇健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