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02民初2691号
原告:江西龙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容七英,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强、黄卫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
法定代表人:章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龙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龙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龙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补充关键结算证据需要时间为由,提出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于法有据,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龙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9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陈天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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