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22民初2257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娇,湖北睿范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文化宫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39103008B。
法定代表人:章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阳新县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返还挪用工程款140,000元”。2022年3月2日原告***又以双方自主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