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731民初2558号
原告:赣州理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8号赣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车间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9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国镇文化宫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39103008B。
被告:华攸亿,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赣州理正工程质量有限公司诉被告***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攸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赣州理正工程质量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赣州理正工程质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攸亿的起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赣州理正工程质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鑫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攸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赣州理正工程质量有限公司自负。
审 判 员 谢小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肖娟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