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阜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1225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赵集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5MB163331X2。

法定代表人刘西恒,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星龙,该局监察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理想,该局监察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交通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152222294T(1-5)。

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自然资源和规划(罚)[2020]8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8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查: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10月份在王家坝镇××郢村集体土地上建排涝站(两层房屋1栋及硬化水泥地面),现已建成,占地面积1347.85平方米,建筑面积454.88平方米,硬化水泥地面积470.14平方米。

对照阜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I50G086027)和王家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占地地类为林地和水工建筑用地,其中林地634.56平方米,不符合王家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面涉及房屋建筑面积384.36平方米、硬化水泥地面积183.6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713.29平方米,符合王家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面涉及房屋建筑面积70.52平方米、硬化水泥地面积286.54平方米)。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并参照《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通知》的规定,决定对王家坝镇人民政府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347.8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王家坝李郢村民委员会;

2、限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634.56平方米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建筑面积384.36平方米、硬化水泥地面积183.6平方米);

3、对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非法占用林地和水工建筑用地1347.85平方米,处一次性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款6739.25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该案后,经调查、会审、告知、层级审批及法制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南自然资源和规划(罚)[202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同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处罚决定第2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南自然资源和规划(罚)[2020]8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及适用法律正确,在履行催告程序后,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2014)318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应确定由阜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南自然资源和规划(罚)[2020]8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的强制执行,由阜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利

人民陪审员 祝 清

人民陪审员 亓培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会芳

书记员骆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