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9479号
原告: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交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2294T。
法定代表人: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成,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雪
书记员莫旭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