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交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2294T。

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颍上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40989.47元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李 家 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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