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民终7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屋场小组布狗岭。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杨健翔,均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
法定代表人:杜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蔡飞,均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负责人:黄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诗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雷,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户籍所在地仁怀市,系公司法务。
上诉人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人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323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属于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满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娟
审 判 员  严丽芳
审 判 员  丁晓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 鸣
书 记 员  赵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