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杜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阳光城市。
被执行人:孔素文,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阳光城市。
被执行人:济宁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嘉美路东、宏祥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山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孔素文、**、济宁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申请人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中济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所偿还的日照银行济宁分行银行承兑敞口197000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
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予以终结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