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铭萌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保1138号之一

申请人: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杜宗平,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市铭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状元山路80号2栋2楼215号。

法定代表人:阳洪丰,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铭萌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90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鲁0829财保1065号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铭萌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泰大道支行账号为3602004609200036968内的存款900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