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754号
原告:山东汶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崔庄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MCFWD9R。
法定代表人:杨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宝,汶上康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嘉祥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424H。
法定代表人:杜宗平,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汶水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山东汶水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汶水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8元,由原告山东汶水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深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