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6000号
原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4242H。
法定代表人:杜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方,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1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原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20元,减半收取计12,6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60元,由原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继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