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29民初1221号
原告: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瑶源分公司,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MDD3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舜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经济开发**都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T8B514K。
法定代表人:关凌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瑶源分公司与被告湖南舜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瑶源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瑶源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瑶源分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瑶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