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华瑶源分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29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瑶源分公司,营业场所:住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MDD36W。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30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瑶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129诉前调确1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瑶源分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于2023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3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5月17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路××号有房屋,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该房屋已被(2022)湘1129执476号、(2023)湘1129执298号案件查封,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时未能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卡、微信账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微信账号。于2023年6月13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6月2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7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截至2023年7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6491元及利息,暂无债权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