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和、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9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铁塔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27942568B
法定代表人:唐孟湘,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