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1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铁塔***二巷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10072794256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州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原永州市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生智路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112207263800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州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民终2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