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兴业县税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民申3308号
再审申请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兴业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兴业国税局)、广西兴业县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柱公司)、玉林市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玉林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9民终2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一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造成案涉附属楼工程损害的原因是本案审查的重点。经查,桂林市土木研究会经现场勘查,通过采取地基基础开挖、钻探等措施进行检查鉴定,查明案涉工程的现状基础轴线不在玉林设计院的《勘察报告》标示的位置上,且残存独立柱基础钢筋的直径与设计图纸要求不符,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案涉附属楼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有证据证实案涉附属楼工程实际不符合质量规定,该工程依然属于有质量瑕疵的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一建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 -4- 公司,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建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建设的实际基础轴线不符合《勘察报告》位置图标示其并不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远大公司采取对周边影响较大的冲孔灌注施工方式,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是导致案涉兴业国税局附属楼倾斜、开裂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建公司擅自改变附属楼的位置且建筑材料使用不符合要求亦存在过错,同时,作为监理的天柱公司对一建公司施工行为监理不到位,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远大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一建公司、天柱公司分别按照7:3的比例承担余下的2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一建公司亦未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新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英伦 审判员  黄肖** -5- 审判员黎兆丰
法官助理韦露 书记员陈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