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9民初73号之四
原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广西玉林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969元,减半收取计97484.50元,由玉林市第一建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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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永胜
审 判 员 谭 政
审 判 员 蒋绍德
法官助理 张秀云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