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马山县土地开垦整理中心与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24民初23号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山县土地开垦整理中心与被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陆海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本案原告与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就争议解决方式作出如下约定:“1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提交项目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协议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仲裁协议,原告应就争议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但本院已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山县土地开垦整理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海烽
书记员  陆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