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北流分公司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981执39号
**、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北流分公司、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北流分公司、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9民终2899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按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后共26个月增补的生活护理费及伤残津贴共计275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咏枚、邹庆孟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债务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314元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