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981执39号
**、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北流分公司、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北流分公司、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9民终2899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按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后共26个月增补的生活护理费及伤残津贴共计275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咏枚、邹庆孟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债务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314元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