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民初3401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挖掘机司机,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亚妮,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白石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3462T。
法定代表人:莫贻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霜,广西众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3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经继峰负担。
审判员 徐晓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