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上林县食品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桂0125执1032号 上林县食品公司: 你/你单位与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字16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51473.07元。 (2)***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51401.92元。 (3)***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负担申请执行费6378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支行 户名:上林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6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771-515**** 本院地址:广西上林县大丰镇南环路217号邮编:5305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