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25民初967号
原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林县三里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上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
原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上林县三里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零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