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6109号
申请执行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怡心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106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不动产、工商注册、车辆、保险收益类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琼AX**的丰田牌汽车,因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另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位于四川省南江县正直镇梨子园村三社的林地,因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暂不申请查封。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2********、财付通账户2XXX738,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止)。前述财产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不含节假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50万元及利息等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