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25民初1217号
原告盐山县盛辉商贸中心与被告盐山硕赢商贸有限公司、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紫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奥尔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票据追索权纠纷,且涉案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廊坊市孔雀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廊坊市孔雀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廊坊市孔雀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股东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涉及到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被告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紫科机械有限公司虽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本案管辖权属于本院依职权进行移送,故对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紫科机械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审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崔国星
法官助理 白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