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商店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民辖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109号永和花园商业2#楼14层。
法定代表人:张占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店,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丽景家园小区门市楼1号。
经营者:郭桂德,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
原审被告:廊坊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许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亿锋。
原审被告:唐山中睿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孤树镇102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立春。
原审被告:唐山弘也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孤树镇。
法定代表人:赵咣宇。
上诉人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22)冀0229民初9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主要上诉请求及理由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取得的涉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票据的最终清偿义务人系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所有分公司的相关案件,除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建设工程以外的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票据承兑人为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凡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案件都集中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已经在其他法院立案的案件也已经相继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案适用票据法的无因性,为了避免诉累,更大权益的维护合法持票人和背书人的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唐山中睿德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弘也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河北省玉田县,故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商店是否将出票人、承兑人列为被告属于其自由选择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