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604执3203号
申请执行人: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109号永和花园商业2#楼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川0604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某于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23)川0604执320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