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302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217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萍乡学院,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组织机构代码4913321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萍乡学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海兵
审判员陈剑
审判员罗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