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02民初69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金星路八仙台社工资区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藏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万人小区一栋三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毛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藏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到被告***支付的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常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