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418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告: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长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本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具体的身份信息,亦未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的身份信息,亦未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现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贤 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肖 龙 飞
书 记 员 欧阳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