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179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长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军华,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邵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邵阳县。
被告:黄云波,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邵阳县。
原告***诉被告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军华、***、黄云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支付义务,当场支付完毕,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顺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莉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