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5民初722号
原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武扬,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485号长江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岳阳市长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2325元,由被告***负担2325元。
审判员 雷吉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静宜
书记员谭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