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5521号
原告
***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60651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江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飞,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中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532601818)。住所地:慈。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小强。
第三人
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8033870J)。住所地:宁波市鄞。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姚家浦村马家漕漕柱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朱树兴。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事由
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原告尚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春洪
代书记员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