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瑞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振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中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5521号

原告

***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60651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江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飞,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中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532601818)。住所地:慈。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小强。

第三人

宁波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8033870J)。住所地:宁波市鄞。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姚家浦村马家漕漕柱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朱树兴。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事由

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原告尚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春洪

代书记员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