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3810号
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福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3095155F。
法定代表人:董小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舒,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1822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32601818。
法定代表人: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泉森,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睿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