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与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楚雄滇中铝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23执恢24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与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楚雄滇中铝业有限公司、陈继刚、陈继龙、陈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23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立明 审判员  李存新 审判员  杨忠祥
书记员  段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