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楚雄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执恢4148号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7346号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楚雄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金道、周琼兰、陈继刚、陈继龙、陈继梅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军华 审判员  卢朝明 审判员  桂波达
书记员  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