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6民终1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白族,生于1972年5月20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组××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宝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7995096J。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兴磊,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系公司员工,住镇雄县,一般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第二路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7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不认可一审法院用以认定本案依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2020年5月29日由云南达峰工程质量检测家安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诉人房屋建筑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su级。2021年8月25日由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上诉人房屋危险性评定为A级。前后两份鉴定报告对上诉人房屋安全等级评定登记不同,上诉人让为一审法院用以认定本案依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当。二、上诉人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的房子“说明被上诉人爆破钱并未对爆破点的设置尽到精准定位,未将上诉人的房完全排除在爆破安全警戒线外,爆破时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上诉人的房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最后加剧了上诉人房屋的开裂。”既然一审法院认定是被上诉人的责任导致了本次涉案纠纷,而最后认定被上诉人只承担30%的责任明显不公,上诉人认为爆破导致的房屋减损价值应该由被上诉人完全承担。
被上诉人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未作答辩。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云南第二路桥公司赔偿房屋损害40,000元,并由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
一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的房屋位于镇雄县××组××号,房屋为一栋三层的混合结构建筑,其中一层、二层建于2017年,三层建于2019年。云南第二路桥公司因修建镇雄县第二批第一次村组公路路面硬化工程,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在母享镇设立的临时采石场进行放炮作业。***等15户找到云南第二路桥公司称其等人的房屋因云南第二路桥公司的爆破作业被震开裂,双方发生纠纷。2020年4月2日,经镇雄县母享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云南第二路桥公司与***等十五户农户达成协议:因双方对房屋开裂原因各执一词,只能对房屋开裂成因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由申请人(***等农户)自行申请。鉴定费由被申请人(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承担,鉴定时间为被申请人的临时采石场搬走之前的最后一次放炮完成后进行;在鉴定之前,申请人不得找任和借口阻止、影响被申请人施工;若鉴定结论证明***等人的房屋受损与被申请人的爆破作业有关,由被申请人按照鉴定结果进行赔偿,否则被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前将保证金30万元缴到母享财政所账户,待鉴定结果作出后使用该保证金进行赔偿,多退少补。调解协议签订后,因***和云南第二路桥公司的赔偿意见分歧较大,2021年4月8日***遂诉至一审法院。审理中,经***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的房屋受损原因、等级及受损价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意见为:鉴定房屋开裂主要是自身材料受温、湿度收缩变形作用产生了以上开裂的现象,爆破振动对鉴定房屋的损坏有轻微加剧影响;房屋的危险性评定为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鉴定房屋的减损价值为人民币14160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引起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本案中,因云南第二路桥公司在母享镇设立的临时采石场进行放炮作业。此间***的房屋出现开裂现象,虽然经鉴定,房屋开裂主要是自身材料受温、湿度收缩变形作用下产生了以上开裂现象,爆破振动对鉴定房屋的损害有轻微加剧影响;房屋的危险性评定为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但鉴定报告已载明爆破振动对鉴定房屋的损坏有轻微加剧影响,说明云南第二路桥公司爆破前并未对爆破点的设置尽到精准定位,未将***的房屋完全排除在爆破安全警戒线外,爆破时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的房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最后加剧了***的房屋的开裂,故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有一定过错,应对***房屋承担责任。因鉴定房屋的减损价值为人民币14,160元。综合本案案情,云南第二路桥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房屋减损价值的鉴定,云南第二路桥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4248元(14160x30%),其余损失9912元由***自行承担。对于***预交的鉴定费,因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了鉴定费由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承担,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故鉴定费应由云南第二路桥公司承担。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由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房屋损失人民币4248元及鉴定费人民币18,000元,共计22,248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除对一审的证据采信和责任划分有异议外,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1、一审证据采信是否恰当。2、一审责任划分是否恰当。
针对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一)关于一审证据采信是否恰当的问题。
上诉人认为一审采信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不当。经审查,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云南达峰工程质量检测家安定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但该份鉴定报告是上诉人自行委托鉴定,被上诉人不予认可该鉴定,且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于2021年5月21日又书面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再一次进行鉴定,该鉴定系法院委托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一审责任划分是否恰当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结论可见,案涉房屋开裂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材料受温、湿度收缩变形而导致,爆破振动对鉴定房屋的损坏有轻微加剧影响属于次要原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受损的原因力及过错责任大小,酌情由被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自身承担70%的责任划分符合本案实际,因此,一审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马 春
审判员 王正云
审判员 王荣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霍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