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富源县德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25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富源县德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76587171D,住所地富源县金龙街311号中山酒店六层。

法定代表人:支有苏,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76587171D,住所:大理市下关镇泰安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四明,男,白族,1964年3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源县德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李四明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富源县人民法院2018年07月24日作出(2018)云0325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富源县德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2008760.00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22488.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源县德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李四明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于2019年02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李四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于2019年02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偿还能力,债权人于2018年11月8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云南第一公路桥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云29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云29破申20号决定书,指定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于2019年4月29日发函告知本院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经本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公司破产重整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