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4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信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玉门街。
法定代表人:郑本慧,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东路55号13室。
被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信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信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康乐家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工程款1929184.91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二、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信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兰州办公楼危楼拆除重建工程建筑一标段”工程款328950.41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31090元,全部由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因义务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信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13256.10元(含执行费31174元、迟延履行利息468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913256.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启刚
审判员 周 岗
审判员 崔振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