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1747号
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长恼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6723422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宝海路星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1145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大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 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