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2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明县人,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盛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710-2号金象五区瑞和家园3号地下室B1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2P5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9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收费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1224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5日生,白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系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住大理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宝海路星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11457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昆明市西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广西盛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63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广西盛科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1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滇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