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721民初273号
原告:丽江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庆云东路377-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MA6Q1NXF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官南大道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55946R。
法定代表人:旬家正。
被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
原告丽江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丽江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丽江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和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