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

赵应龙、左智坤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1民初294号
原告:赵应龙,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左智坤,男,1989年2月9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官南大道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55946R。
法定代表人:荀家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玲,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赵应龙与被告左智坤、云南阳光道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赵应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应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和国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媛